(1)每年应以实际负荷做一次核对放电实验,放出额定容量的30%~40%。
(2)对于2V单体的电池,每3年应做一次容量实验。使用6年后应每年一次。
(3)48V系统的蓄电池组,放电电流不得大于1h率的电流。
(4)蓄电池放电期间,应定时测量单体端电压、单组放电电流。有条件的,采用专业蓄电池容量测试设备进行放电、记录、分析,以提高测试精度和工作效率。
(5)蓄电池放电后应立即补充电,以免因搁置时间太长,不能恢复容量。
(6)蓄电池放电达到下述3个条件之一,可终止放电:
a.对于核对性放电实验,放出额定容量的30%~40%;
b.对于容量实验,放出额定容量的80%;
c.电池组中任意单体达到放电终止电压。
(7)对于放电电流不大于0.25 C10A,放电终止电压可取1.8V/2V单体;对于放电电流大于0.25C10A,放电终止电压可取1.75V/2V单体。

